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仲长昊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广东东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63号,系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新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被告广东东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长城》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原告与被告广东东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广东东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按协议付款后,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不再追究本案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民事责任。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广东东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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