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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仲长浩
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朱德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浩,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110107198109083412,系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江作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德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侵犯《黄山》、《洛阳龙门石窟》等8幅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为此,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被告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76.50元,减半收取4,439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侵犯《黄山》、《洛阳龙门石窟》等8幅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为此,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被告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76.50元,减半收取4,439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书记员: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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