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熊振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黄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江作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后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家湖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巴能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振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被告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协议付款后,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不再追究二被告使用《中国图片库》第0787号摄影作品“西藏纳木湖”图片作品的民事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武汉弘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傅剑清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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