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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汉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
仲长昊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黄森榕
王睿(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武汉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扬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卜莉敏
舒丰年(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江作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森榕,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睿,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5号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陈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莉敏,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舒丰年,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汉东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澳门大三巴门》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此,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已解决,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已解决,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傅剑清

书记员: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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