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崔文燕(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原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文燕,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藁城区。
原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简称快递公司)诉被告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0日受理,于2015年11月26日由审判员林祝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增志、郝路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递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装卸工劳务承包合同,但被告根据口头约定履行了义务,领取了装卸工劳务承包费,与原告构成了事实上的装卸工劳务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与被告耿某某系装卸工劳务承包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80元,由被告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装卸工劳务承包合同,但被告根据口头约定履行了义务,领取了装卸工劳务承包费,与原告构成了事实上的装卸工劳务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与被告耿某某系装卸工劳务承包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80元,由被告耿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祝安
审判员:张增志
审判员:郝路祥
书记员:马孟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