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克勒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刘宇轩(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邦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克勒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刘宇轩,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邦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品南,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克勒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邦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邦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克勒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克勒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邦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克勒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克勒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邦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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