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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
张涛
武汉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特9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董事长。
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白浮泉路10号北控大厦10层1003B。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先行公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康亿盛公司)诉被告武汉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先行公司、合康亿盛公司于2007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60元,减半收取29980元由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60元,减半收取29980元由原告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覃兆平
审判员:许继学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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