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号楼P18。
法定代表人:刘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大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盈锋紧固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电工业园锡霞路9号。
法定代表人:FERNANDOKEVINNINCE。
委托代理人:索士余,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盈锋紧固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海捃
书记员: 钱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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