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号楼P18。
法定代表人:刘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大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埃某哈特紧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615弄9号、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FERNANDOKEVINNINCE。
委托代理人:索士余,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埃某哈特紧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北京兆阳某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海捃
书记员: 钱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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