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依建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广华。
委托代理人吴广华,职务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陈晓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廊坊市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双,职务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依建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燕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补充证据,故原告北京依建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依建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北京依建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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