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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与定州市中天和利仓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董德友
杨光辉
定州市中天和利仓储有限公司
于建茹(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清风北街114号。
负责人李征,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德友,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职工。
被告定州市中天和利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军工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茹,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诉被告定州市中天和利仓储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佰利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淑惠
审判员:刘罗扣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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