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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石某某星空家园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杨洪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程东跃
石某某星空家园网吧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东跃,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星空家园网吧。
执行合伙人:刘晓波
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星空家园网吧(以下简称星空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优朋普乐公司的代理人提交了涉案影片《发行权证明书》的原件,香港律师莫志伟律师对涉案影片《发行权证明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作《证明书》的原件,经查,该《证明书》原件中,所附的涉案影片的《发行权证明书》的复印件的证书号码、发证日期完整清晰;《发行权证明书》英文钢印的名称与该证书抬头处所标明的香港影业协会的英文名称一致;该证明书内容显示其授权理事为钟伟雄,并有钟伟雄的签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崔普

书记员: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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