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杨洪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程东跃
石家庄市易某网络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东跃,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易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581号。
法定代表人:闫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易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裁定。2、判令易某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浏览、播放《风云雄霸天下》的侵权行为,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整。3、判令易某公司赔偿我公司在取证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202元(其中:公证费181元、差旅费21元)。4、判令易某公司在侵权影响区域内登报为我公司消除影响。5、判令易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理由是: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原审法院犯有对事实认定不清的错误。优朋普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易某公司未经优朋普乐公司同意,其在网吧局域网上播放涉案影片,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经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两点:一、文件影印本内容与原本相符。二、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香港影业协会的《发行权证明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其原本属实的证明书。以此用以证明优朋普乐公司享有《风云雄霸天下》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对第三方侵犯该权利行为法律追究权。对于《发行权证明书》影印本中的证书号码、发证日期不完整、香港影业协会盖章问题,优朋普乐公司又提交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香港影业协会的《发行权证明书》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证明书》原件和《发行权证明书》原件,用来一一说明和核实上述问题。故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对于该案件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二审中,优朋普乐公司的代理人提交了涉案影片《发行权证明书》的原件,香港律师莫志伟律师对涉案影片《发行权证明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作《证明书》的原件,经查,该《证明书》原件中,所附的涉案影片的《发行权证明书》的复印件的证书号码、发证日期完整清晰;《发行权证明书》英文钢印的名称与该证书抬头处所标明的香港影业协会的英文名称一致;该证明书内容显示其授权理事为钟伟雄,并有钟伟雄的签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展银戌
审判员: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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