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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杨洪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程东跃
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xx号x座x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东跃,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xx号xx座xx号公司集体宿舍。
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xxxx号。
法定代表人侯永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东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顺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优朋普乐公司通过授权的方法取得《逃学威龙2》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天顺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将《逃学威龙2》影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并通过播放获得了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天顺网络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优朋普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天顺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天顺网络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且原告所诉被告未经授权播放之影视作品《逃学威龙2》,系原版权人于1992年首次在香港公映,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以及被告网络公司因播放该作品所获利多少不能确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天顺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以及涉案影视作品的出品时间及原告优朋普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部分,酌情确定被告天顺网络公司承担赔偿数额为1500元。
关于原告优朋普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天顺网络公司在侵权影响区域范围内登报为其消除影响的诉求,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区域范围、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未对原告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故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二)项  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项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浏览、播放电影《逃学威龙2》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整。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优朋普乐公司通过授权的方法取得《逃学威龙2》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天顺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将《逃学威龙2》影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并通过播放获得了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天顺网络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优朋普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天顺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天顺网络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且原告所诉被告未经授权播放之影视作品《逃学威龙2》,系原版权人于1992年首次在香港公映,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以及被告网络公司因播放该作品所获利多少不能确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天顺网络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以及涉案影视作品的出品时间及原告优朋普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部分,酌情确定被告天顺网络公司承担赔偿数额为1500元。
关于原告优朋普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天顺网络公司在侵权影响区域范围内登报为其消除影响的诉求,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区域范围、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未对原告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故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二)项  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项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浏览、播放电影《逃学威龙2》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整。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保定市天顺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惠欣
审判员:苑汝成
审判员:耿红丽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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