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顶琛(上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六滧河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清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华,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顶琛(上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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