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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慊,女。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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