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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倪佳新,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伟,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易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8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优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沪0107民初8833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很明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机关,裁定驳回起诉,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涉案网站www.51youchina.cn并非被上诉人所称被他人盗用:首先,上诉人通过工信部网站查询了被上诉人易品公司名下的三个网站【1.www.Ynlu.com、2.www.kmlyx.com、3.www.51youchina.cn(涉案网站)】,该三个网站所发布的内容均为旅游产品。众所周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被上诉人称其经营范围没有旅游业务并不能就此证明其网站被他人盗用。其次,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查档资料》,其中有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该核验单的申请人单位盖章处有被上诉人易品公司盖的公章,有被上诉人易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被上诉人易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照片一张(该照片底布上字样显示“阿里云计算机有限公司”,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照片所用到的底布是工信部指定的底布,申请人的网站负责人需要站在这个底布前拍一张上半身的肖像照,拍好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工信部审核),有被上诉人易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述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查档资料没有一处有被盗的迹象,如果公章被盗,那被上诉人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公章被盗的公示,如果营业执照被盗,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营业执照?被盗的公示,如果身份证被盗,倪佳新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身份证被盗信息。最让人匪夷所思的就是向工信部提交的由工信部指定拍摄底布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上半身照片,莫非被上诉人易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佳新本人也被不法分子盗走了。根据日常生活实践常识,上诉人只听说过婴幼儿童被盗事件,还真没有听说过一个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为1975年生人可以被他人盗走其肉身后进行拍摄该照片,并且被他人盗走其肉身后,倪佳新本人可以全然不知。再次,被上诉人提交的域名51youchina.com的注册信息更是无稽之谈。虽然该份证据显示域名51youchina.com的注册人为普俊、注册商为上海福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都不能推翻涉案网站www.51youchina.com上的侵权与被上诉人无关,更不能证明其网站被他人盗用。具备一点计算机、互联网常识的人都知道,域名和网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域名通俗点比喻的话相当于门牌号,也就是虚拟网络环境下的门牌号,相当于IP地址,而网站名是由服务器名(服务器也就是所谓的网络空间)+域名组成。例如:www.360.cn,www.51youchina.com就成网站名了,就有了自己的网络空间。因此,域名最初的注册商、注册人、所有者等并不能说明网站的所有者、主办人与其为同一人。域名本身是无法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只有网站空间所发布的内容可以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惠南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用于证明网站被其他人盗用,但是该回执单上并没有显示惠南派出所对被上诉人报警事件予以立案。仅一份被上诉人主观自诉事实,没有客观证据作为依据,不能证明其涉案网站被他人盗用。另外,在没有被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受理,不能称为刑法上的犯罪嫌疑。犯罪嫌疑是指被犯罪侦查机关认定为侦查对象或者已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因此,是否有犯罪嫌疑不是由被上诉人主观定义的,需要有客观证据做支撑,同时已被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要件:(1)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2)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事实被公安机关批准立案,已经为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而本案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一份“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该份回执单的内容为被上诉人在2018年5月14日向惠南派出所报案自称:“有人盗用其公司的注册信息开了家网站,并被北京的一家公司起诉”。当日惠南派出所并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报案受理立案,时至今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或者普陀法院邮寄的关于被上诉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相关材料。然而普陀法院就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普陀法院误读、误解法律规定、立法初衷。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初衷,就是涉及的案件事实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适宜通过民事审判救济来处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刑事救济解决更为合适。然而,就本案来看如果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显然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2018年9月11日,上诉人提交补充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自报警至今已近4个月,惠南派出所仍未对被上诉人所报之案立案审查,应是其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或不构成刑事犯罪,在刑事犯罪不成立的情况,本案民事侵权案件应继续审理。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易品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第一,本案在调取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内档材料之后,发现有不法分子伪造倪佳新的身份证(将倪佳新的身份证头像更换成了不法分子的头像),之后不法分子冒充倪佳新本人,前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办理了本案手续。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误以为的倪佳新被盗走身份证、倪佳新肉身被盗走拍摄照片等事实,是没有仔细阅读案卷材料,以至于对案情的基本事实产生了认知错误。上述事实,将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调取的内档材料(含有假身份证、不法分子的照片)与倪佳新真正的身份证一对照,就可以明确辨别。因此,本案确实存在易品公司被不法分子冒名注册域名的事实。原审法院对于这一事实的查明和认定,是确凿无误的。另外,域名注册人系普俊、注册商系上海福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给上诉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友情帮助,希望上诉人找真正的侵权人维权。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冒名注册域名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查明并发现的初步线索,也可以认定犯罪嫌疑,而不限于以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受理为依据。另外,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要裁定驳回起诉,也符合法院的一般流程。优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易品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易品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易品公司赔偿优图公司侵权赔偿金10,000元;4.判令易品公司承担优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易品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审理中,易品公司称其公司注册信息被冒用,并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报案。一审法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优图公司的起诉。经查,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优图公司指控易品公司在其主办的51youchina.cn网站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品编号为BVS-PXXXXXXX。易品公司辩称51youchina.cn网站系不法分子冒用易品公司名义和法定代表人倪佳新的身份注册,其并非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调取的关于51youchina.cn网站的查档资料以及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该查档资料显示,备案登记的易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佳新的身份证具有两个不同版本,且均与一审中易品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倪佳新的身份证不一致,备案登记的倪佳新照片也与易品公司提供的倪佳新本人照片不一致。易品公司报案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至今未刑事立案。本院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发生交叉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需要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没有影响,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而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解决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就本案而言,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并非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解决。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不是刑事案件已立案的证据。因此,本案一审应继续审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法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88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
代理审判员  唐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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