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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旅游事业发展管理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芳,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康,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旅游事业发展管理中心(上海市宝山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倩,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英,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骏杰,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旅游事业发展管理中心(上海市宝山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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