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忠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彤,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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