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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丹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公司与被告上海丹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双方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优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超、被告丹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宇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丹丰公司:1.停止侵权,从www.iouter.com网站删除与优图公司编号为BVS-PXXXXXXX一致的图片;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支付优图公司侵权赔偿金10,000元;4.承担优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即律师费3,000元。审理中,优图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经删除,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优图公司对其编号BVS-PXXXXXXX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丹丰公司未经许可在www.iouter.com网站网站名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网,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使用与涉案图片相一致的图片,侵害了优图公司就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图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丹丰公司辩称,不同意优图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优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第二,涉案网站是论坛性质的网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控侵权图片系涉案网站的会员上传。该会员上传被控侵权图片的时间在优图公司对涉案图片进行版权登记之前,涉案网站无法审查会员上传的图片是否为侵权作品,且丹丰公司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删除了被控侵权图片。此外,涉案网站并非营利性网站,在网站会员注册时告知用户的《服务条款和声明》中也提醒用户不得上传侵权作品。因此,丹丰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优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远高于涉案图片的市场售价。第四,优图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没有及时通知丹丰公司制止侵权行为而是直接取证并诉讼,故相关合理费用应由优图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6月4日,北京市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XXXXXXXX,作品名称为《BVS-PXXXXXXX》等共17,642件作品详见附表,作品类别为摄影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优图公司。该作品登记证书作品附表第14187项为涉案图片,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登记时间2013年6月4日,该图片展示了一辆双层巴士在马路上行驶的画面。另,优图公司网站也有涉案图片的展示,图片价格单次2,000元起,网页底部显示“版权所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8日,优图公司通过公证保全取证到,在涉案网站“游记攻略”项下的“港澳台户外相关”板块中有一篇名为《香港自助旅游交通全攻略手册》的文章,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作为配图,图片右下角有“中国户外运动网iOUTER.COM”字样的水印,文章标题下方显示“日期:2012-03-13”、“来源:VOGUE时尚网”,文末显示“录入:ziwei”、“阅读:2758次”,正文前部及网页侧面均有广告信息显示,以上事实记载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3569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中。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内容一致。审理中,双方均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经删除。
丹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游艇、橡皮艇、冲锋舟、船用发动机及零部件、服装、体育器材、体育用品、潜水、防水、防寒用品、通讯器材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等。
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涉案网站备案历史查询信息显示,在2011年11月18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涉案网站的主办方为费某,自2015年5月29日起涉案网站的主办方变更为丹丰公司。丹丰公司亦认可其于2015年5月29日从个人处接手了涉案网站,并运营至今。丹丰公司称接手涉案网站后,只对网站页面进行了重新排版,并未对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变更。关于涉案网站发布的各类文章、图片等内容,丹丰公司确认既有来源于会员上传,又有来源于丹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宇新自己注册会员后以会员身份上传,但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愿意提供刘宇新用来发布信息的账号。
庭审中,丹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宇新使用法庭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首先,刘宇新登录涉案网站的后台管理页面,在首页上方显示“内容数45067”、“图片内容数21165”、“评论数2395”、“会员数4807”。而后,点击涉案网站后台管理页面左侧的“会员管理”中的“管理”,查询到会员“ziwei”的信息,其email为r45e6@FDF.COM,注册时间2012年4月27日,最后IP为61.190.248.132,最后登录时间2013年2月28日。最后,以“4535aa”为用户名注册了涉案网站会员,并使用该会员账号上传了文字及图片,刘宇新登录涉案网站后台点击审核通过后,上传的文字及图片便可通过涉案网站供公众浏览。涉案网站在注册过程中会向用户提示《服务条款和声明》,载明“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团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等内容。
另,除本案外,2018年4月4日优图公司还向本院起诉了丹丰公司四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沪0104民初6651、6652、6654、6655号],因该五案件原被告相同,仅涉及的图片不同,故本院对该五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其中2018沪0104民初6654号案件中优图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编号为BVS-PXXXXXXX,涉案网站在《北国冰城哈尔滨:两日畅游全攻略》的文章中使用了与该图片相一致的图片,网站页面显示该图片的上传者亦为“ziwei”,图片发布时间为2012年2月17日。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该图片经著作权登记,亦发布于优图公司的网站上并附有版权声明信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优图公司即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优图公司诉称,丹丰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网站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丹丰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系论坛性质,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被控侵权图片系会员上传,丹丰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首先,丹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新当庭展示涉案网站后台数据并演示会员注册发布信息的过程,说明涉案网站具有向网站会员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功能,但丹丰公司亦认可其法定代表人也会通过会员身份发布信息,据此表明涉案网站的文章、图片等内容既有普通会员上传,又有丹丰公司自行上传;其次,涉案网站中发布的内容,无论来源于普通会员上传还是丹丰公司自行上传,均是以会员的身份来发布,在丹丰公司不愿提供两者账号区别的情况下,仅凭含有被控侵权图片的文章末尾所载明的上传者信息,难以判断该文章、图片的实际来源;再次,涉案网站后台仅存有上传者“ziwei”的电子邮箱,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且在本案及另案中,网站后台显示的“ziwei”会员注册时间晚于网站页面所显示的《香港自助旅游交通全攻略手册》及《北国冰城哈尔滨:两日畅游全攻略》两篇文章的发帖时间,有违常理,故本院对涉案网站后台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综上,丹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系会员上传,故本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丹丰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应对涉案网站所发布图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了与涉案图片一致的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优图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优图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关于优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优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丹丰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律师费,优图公司虽未提交律师费票据,但考虑到优图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属实,故本院综合考量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丹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6元,被告上海丹丰游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

书记员: 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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