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
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武
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武,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减半收取143400元,由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800元,减半收取143400元,由原告北京仟禧创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菡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马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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