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京河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组织机构代码:L2342766-7。
经营者:吴二永,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东,系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朱庄。
负责人:郑青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京河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京河运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河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公司起诉。
审判员 贾徐鹏
书记员:李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