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王茂基(北京大乾律师事务所)
于春凤(北京大乾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华江。
委托代理人王茂基,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春凤,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宪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宏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89元,由原告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89元,由原告北京丹利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佳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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