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秦爱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慧敏,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北京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北京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书记员:程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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