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黎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刚,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处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林,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胜,北京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铁刚,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判断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裕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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