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船宏义膨胀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A136号。
法定代表人:郑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华源盛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富康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65293493C。
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中船宏义膨胀节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华源盛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北京中船宏义膨胀节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船宏义膨胀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北京中船宏义膨胀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地
书记员:罗红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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