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英楠(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
唐山中大国际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9号院7号楼4层401室。
负责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楠,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大国际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案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中大国际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魏林
书记员:张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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