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科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69号一层102。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南赵堡村。
法定代表人:宋振峰,该公司经理。
北京中科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高阳县欢乐城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北京中科盛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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