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星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荣昌北街113号。
负责人陈国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连顺,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9号3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959560。
法定代表人甘冰,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涛,北京市京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星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星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星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月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星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北京中星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建国 代理审判员 艾 丽 代理审判员 霍建峰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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