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十四中学。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婷,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十四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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