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建正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春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竹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某县曹家务乡泥塘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东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建正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某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3601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桥架等设备材料,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核对账目,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360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某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中建正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货款31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志
书记员: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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