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中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中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18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324620R。
法定代表人:李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格彬,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县城工业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7284525-2。
法定代表人:程国红,经理。

原告北京中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忠贤、于格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10435.6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蒽油,单价约定为每吨1980元,质量执行标准为GB/T24211-2009,双方按照合计数量结算(内容详见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共向被告供应500.22吨,货款共计990435.60元。期间,被告分四次共付款880000元,剩余货款110435.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至今未给付完毕。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蒽油,单价约定为每吨1980元,货到付款。质量执行标准为GB/T24211-2009。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蒽油500.22吨,按照合同每吨1980元计算,货款共计990435.6元。在此期间被告共四次给付原告880000元,余下货款110435.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4张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蒽油,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截止到2015年8月19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0435.6元,除应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10435.6元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欠款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10435.6元,并自2015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还清原告货款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被告河北峰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