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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与郄某某、甄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中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康乐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甄建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市(区)。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卢建坡,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与被告郄某某、甄某某、第三人刘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北京中某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齐金虎
审判员 崔国燕
陪审员 李兴

书记员: 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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