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塔石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76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志国,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久顺石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长城学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10929716X6。
法定代表人方新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塔石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久顺石油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7月6日当庭给付原告和解款2050000元,原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原告当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廊坊市久顺石油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塔石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久顺石油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北京中塔石油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书记员: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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