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余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昌,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黄咏春,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寅,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咏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中基伟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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