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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杨逸敏(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戴洋(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艳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胡振宪(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逸敏,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洋,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振宪,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即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反诉状,称被反诉人长期拖延工期,严重逾期,至今未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工程未达到竣工条件,其应当履行竣工验收的义务。并且,被反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以不正当手段,恶意透支工程款,反诉人已付工程款远远超过了按合同决算的应付金额,造成反诉人无法扣留质保金。被反诉人应当支付质保金、违约金并返还超支的工程款。故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并依法参加竣工验收;2、判决被反诉人支付质保金6846328元;3、判决被反诉人返还超支的工程款22543913元;4、判决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407085元。反诉人于2014年5月29日交纳反诉费112893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反诉人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12893元,由反诉原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12893元,由反诉原告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庆华
审判员:刘梦辉
审判员:张宝芳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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