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沙,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爽,北京市恵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蓉,北京市恵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6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中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黄浦区,而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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