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许荣
齐正
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
李林
葛洲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刘颖
原告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118室。
法定代表人闻金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齐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葛洲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陶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颖,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葛洲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3元减半收取为5336.50元,由原告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3元减半收取为5336.50元,由原告北京东展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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