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
王高鸽(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大名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柳长春(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董立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皋路123号院3号楼-1至5层101一层。
法定代表人四十万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高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被告大名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西付集乡西付集村。
法定代表人杨红印。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
负责人闫红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长春,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龙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立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物流公司)诉被告闫某某、被告大名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邯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北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元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高鸽,被告人寿邯郸的委托代理人柳长春,被告平安北京的委托代理人董立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三元物流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44662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人寿邯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三元物流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三元物流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2799元(《144662元-2000元》×30%),因事故车京A×××××在被告平安北京仅投有车辆损失险,故原告三元公司对货物损失14467元(20666.57元×70%)应自行承担,其余损失共计85396元(144662元-2000元-42799元-14467元)应由被告平安北京赔偿。原告主张运营损失229027.47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4799元(2000元+4279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5396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5元,由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0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三元物流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44662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人寿邯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三元物流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三元物流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2799元(《144662元-2000元》×30%),因事故车京A×××××在被告平安北京仅投有车辆损失险,故原告三元公司对货物损失14467元(20666.57元×70%)应自行承担,其余损失共计85396元(144662元-2000元-42799元-14467元)应由被告平安北京赔偿。原告主张运营损失229027.47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4799元(2000元+4279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85396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5元,由原告北京三元双日食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0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800元。
审判长:邱玉清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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