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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宣化三元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5号楼底商19号1-07,组织机构代码:74611372-2。
法定代表人:邢永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慧琮,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010818900。
被告:张某某宣化三元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9756830-8。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宣化三元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北京三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飞

书记员: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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