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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石某某龙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彦兵(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龙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王加才
刘文辉(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东楼239室。
法定代表人马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兵,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龙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石北路399号振兴工业园一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加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辉,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龙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5元,减半为758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5元,减半为758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恒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阳
审判员:张国俊
审判员:贾喜周

书记员:贾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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