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滨湖南路瀚海书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福源小区*栋**号。经营者程新旺,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熊家巷**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州市滨湖南路瀚海书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法官 助理 郭玥彤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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