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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