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市同心文具店,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山后一路。
经营者:陈梦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成(系陈梦姣妹夫),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汉川市同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峰
审判员 鲍龙
审判员 戴捷
书记员: 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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