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店,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8号。
负责人:何小平。
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路7号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新,总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店、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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