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设街久久文具商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建设街丰裕广场综合楼第*层。经营者吕继祥,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建设街久久文具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法官 助理 郭玥彤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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