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开发区博某文化用品店,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号。经营者:晏华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开发区博某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峰
审判员 戴捷
审判员 鲍龙
书记员: 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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