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城区文某文具办公店,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区城站路中段一宫大楼旁。
经营者:严思。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城区文某文具办公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开庭审理时,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庭申请撤诉,已记入开庭笔录。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峰
审判员 鲍龙
审判员 戴捷
书记员: 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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