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9618578Y。法定代表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爽爽,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宁武县。被告:宁武县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杨庄村。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397720048Y。法定代表人:毕付拴,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凤凰大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凤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X02568089F。负责人:赵慧文,该服务部经理。
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宁武县鹏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凤凰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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