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化建,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鹏,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轩,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化建诉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化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后计1650元由原告化建承担。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张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